一般商业条款

Asutec GmbH 公司的一般商业条款

§ 1 一般条款 – 适用范围 1.1 下列商业条款适用于所有当前和以后的商务关系,即使其在商务联系框架内未随附在每项报价或每次确认中。 1.2 口头约定的效力需要我们的书面确认。 如果我们与此条款 存在偏差,这并不会引起条款的默认偏差修订。 1.3 当个别条款被其他书面内容替代时,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1.4 存在偏差、对立或待补充的一般商业条款,均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其效力已被明确书面认可。§ 2 报价、接受订单、合同内容 2.1 关于我们的供货责任的范围,以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为准。如果没有及时的订单确认但存在由我们提供并被有效接受的约束性报价,则以我们的报价为准。 除了约定,修改需要我们的书面确认。 2.2 我们的报价是没有约束力的。 与我们的货物相关的图片、图纸、宣传册、广告资料、价格表等和其中包含的诸如材质、尺寸、形式等的数据仅作为参考,如果其未被明确说明具有约束力。 在交货期内,我们保留进行对订货方的目标用途没有负面影响的形式和设计修改的权利。 2.3 订货方在我们收到订单后的一个月受到订单的约束。 2.4 通过发送我们的书面 订单确认或履行订单,合同方完成。 2.5 合同内容仅以我们的订单确认或货物随附的发货单为准,除非在 8 天内提出异议。 2.6 实施和运行供货商品所需的批准由订货方自费解决。 如果需我们对此提供帮助,则订货方应承担我方为此产生的费用。 2.7 订货方自费准备我方货物安装和运行所需的介质,数量充足并采用无危害的形式。 2.8 如果我们的供货范围内包括软件,我们给予订货方一项非唯一性的权利,使用提供的软件及其文件。 移交的软件在规定的供货商品上使用。 禁止将软件应用于多个系统。 订货方仅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 96 a ff. UrhRG) 对软件进行复制、修改、翻译或由目标代码转换为源代码。 制造商说明——特别是版权标注,订货方有义务不得删除或未经我们的事先明确许可不得改动。 订货方可以创建两个备份复件。 软件和文件包括复件的所有其他权利由我们或软件供货商保留。 禁止发放下级许可证。§ 3 所有权留置 3.1. 在对订货方履行因商务联系而产生的全部要求前,供货商品仍为我方所有。 这也适用于当某些由订货方指定供货的售价已付款时。 分批结算时,留置的所有权也可能作为我们的应收余额的抵押。 订货方违反义务时,特别是延迟付款或申请开启破产程序时,我们也有权不设期限地要求归还供货商品和/或撤销合同,订货方有归还的义务。 要求归还供货商品时,我们不提供解约声明,除非这被明确声明。 3.2 加工和处理以我们根据 § 950 BGB 为制造商的方式进行。 加工/处理的商品用于抵押加工/处理留置商品的账面价值金额。 订货方使用其他不属于我们的商品进行加工/处理时,我们有权以加工/处理留置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加工/处理商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财物的所有权。 新财物与留置商品的处置方式相同。 3.3 留置商品的抵押应立即向我们书面出示。 抵押债权人应立即被告知所有权的留置。 订货方不得将留置商品抵押或作为抵押品转让。 订货方可以将规范经营框架下的已供货商品转卖。 转卖供货商品时——包括处于加工/处理状态的,订货方应约定所有权的 留置。 经我们同意,订货方从向买方的转卖索款中将欠款金额部分转让给我们并有义务根据我们的要求将该转让告知买方。 此类转让也适用于留置商品已由订货方加工或处理或者向多家买方转卖的情况。转让的索款用于抵扣我们的各转卖商品的价值金额。 3.4 如果我们的商品与其他商品——包括在加工或处理后——一起转卖,转让仅限于我们账单上的商品价值部分。订货方有权为我们将其索款中已转让给我们的部分从其 买方处收取。 3.5 如果订货方未证明已自行投保,直到所有权留置结束,我们有权对供货商品就盗窃、破碎、火灾、水灾和其他损坏投保并由订货方承担费用。 3.6 一旦我们对订货方的所有抵押索赔得到满足,我们将解除在此所有权留置中的权利。 我们此前已应订货方的要求声明解除或部分解除本所有权留置中的权利,只要所有处于所有权留置下的抵押品或转让索款的可执行价值超过各抵押索赔的总金额,而不仅是暂时性地超过 20%。 对抵押品和抵押转让我们具有选择权。 3.7 订货方有义务参与保护 ASUTEC 财产所需的措施,特别是其通过订立合同授权 ASUTEC,由订货方承担费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在公共登记簿、名录等中注册或登记所有权留置并履行所有相关手续。 3.8 在所有权留置期间,订货方自费保管已交付的商品并以 ASUTEC 为受益方就盗窃、破碎、火灾、水灾和其他风险投保。 此外订货方应采取所有措施使 ASUTEC 的所有权要求不受影响或被废除。§ 4 价格 4.1 价格适用于缺少特别出厂协议时,包括厂内的装车,但不包括包装和其他费用。 只要应计入,价格中应加上各法定额度的增值税。 4.2 对于在合同订立 4 个月之后产生的服务,我们可以将在报价单之后可能出现的薪酬和/或材料涨价在账单中列入合理的总附加费。§ 5 付款、付款延迟、留置、解约 5.1 缺少特别协议时,应在收到账单后立即无任何扣除地净额付款到我们的收款机构。 5.2 我们无义务接受汇票。 可能的贴现费用由订货方承担。 如果汇票无法兑现,我们针对订货方的所有索款立即到期。 5.3 延迟付款时,我们可以索赔高于当时基本利率 8 个百分点的滞纳金。 保留证明更大损失的权利。 5.4 每次催款我们可计入 10.- 欧元。 5.5 当其反向索赔已确定无争议或具有法律效力时,订货方有权留置付款或冲销。 5.6 如果订立合同后发现我们的付款要求因订货方的低效而受损时,例如 当我们的商品信用保险拒绝全额投保针对订货方的索款时,我们可以拒绝服务并向 订货方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订货方应在其间对供货同步付款或者提供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对此前供货的所有未付索款立即到期。 订货方拒绝或未给付而到期时,我们有权撤销合同并索赔。§ 6 交货期、交货期限、交货延迟 6.1 交货期或交货期限仅在其在我们的订单确认中注明时具有约束力。 6.2 交货期限最早从发送订单确认开始,但不早于收到订货方的批准图纸、待采购资料的放行、批准和执行订单所需的信息、明确合同方之间的所有商务和技术 问题以及订货方履行所有义务,例如给付约定的预付款或先前供货的到期付款。 6.3 如果因为强力因素而未遵守交货期限,特别是运行故障、罢工、封锁、我们工厂的全部或部分停工和 破产停工等,我们不负有责任。 这也适用于下级供货商出现此类情况时。 我们不承担任何原因的采购风险,即对原料和原材料的准时到货不负有责任。 在上述情况中,交货期限延长四个月。 此期限到期后,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撤销合同。 对延期和未执行交货的各类索赔除外。 我们将立即告知订货方此类 事实情况并立即向订货方归还已收到的回报。 6.4 如果供货商品在到期前已离开工厂或者已通知发货准备就绪,则为遵守了交货期限或交货期。 如需进行验收——正当的拒绝验收除外,验收日期具有决定性意义,验收准备就绪通知为辅。 6.5 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因某一代表或履约辅助方存在蓄意或重大疏忽而无法交货的情况 承担责任。 此外第 6.6 条的第 2、4、5 和 6 项相应地适用。 6.6 如果我们造成延迟超过 2 个月,订货方可以撤销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因我们、某一代表或履约辅助方存在蓄意或重大疏忽的情况承担责任。 如果不存在本条款第 7 项中列出的例外情况,则我们对于存在重大疏忽情况的责任仅限于合同典型性可预见损失。 此外,我们因服务延迟的索赔责任为服务之外的每个延迟完整周 0.5%,但总计最高为因延迟而未能及时或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的全部供货部分价值的 5%。 对于替代服务的索赔,索赔限定为未履行供货价值的 10%。 订货方的其他索赔 ——也包括在为我方设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除外。 这也适用于 § 10 第 2 至 4 条规定的情况。 6.7 如果供货商品的发货或验收因订货方的原因而延迟,我们可以在通知发货或验收准备就绪后一个月开始计入因延迟而产生的费用,每个月最少为账单金额的 0.5%。 同时我们到此时已履行的所有供货和服务的付款到期。 我们也有权在设定合理的期限和无果到期后占有其他供货商品和向订货方提供一个合理的延长期限。 6.8 允许的超量或欠量供货最多为批量商品的 +/- 10%§ 7 一般缺陷责任 7.1 订货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检查交货和服务并对可能的缺陷立即向 ASUTEC 书面投诉。 不采取行动视为供货和服务已被认可。 7.2 ASUTEC 应以最快的速度消除被书面告知的缺陷,订货方应对此在各种情况下提供 机会。§ 8 对材料、设计和结构缺陷的责任 8.1 ASUTEC 有义务应订货方的书面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对证实因劣质材料、 错误设计或有缺陷的结构而在质保期到期前造成损坏或不可用的所有交货部件 选择进行修理或更换。 替换下来的部件为 ASUTEC 的财产。 8.2 ASUTEC 承担其工厂内产生的修理费用。 如果无法在 ASUTEC 的工厂内修理,与此相关的费用若超出了常规的运输、人员、差旅和住宿费用及损坏部件的拆装费用,则由订货方承担。 8.3 对于未证实是因劣质材料、错误设计或有缺陷的结构而产生的损坏,例如由于自然磨损、错误的维护、不遵守使用规定、负荷 过大、不恰当的生产用料、化学或电解影响、非由 ASUTEC 执行的建造或安装工作以及非由 ASUTEC 造成的其他原因,ASUTEC 不承担质保和责任。 8.4 对于由订货方指定的下级供货商的供货和服务,ASUTEC 仅在相关 下级供应商提供质保时承担质保。§ 9 缺陷责任 9.1 对于供货的缺陷,我们承担排除下列其他索赔的责任: 9.1.1 缺陷索赔不是因与约定特性存在不重要的偏差或对可用性存在细微影响时。 9.1.2 订货方的缺陷索赔权的前提是,其已规范地履行了 § 377 HGB 规定的调查和投诉义务。 9.1.3 如果购买商品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有权选择以排除缺陷或 供应新的无缺陷商品的方式补救履约。 补救履约时因我们的供货被转移到其他地点而 增加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 替换下来的部件为  ASUTEC 的财产。9.1.4 在每种情况下,第二次尝试不成功方为修理失败。 补救履约失败时,订货方有权选择要求解约或减价。 其绝对无权要求重新供货或生产。 9.1.5 只要订货方未履行其义务,我们可以推迟排除缺陷。 9.2 对于未证实是因劣质材料、错误设计或有缺陷的结构而产生的损坏,例如由于自然磨损、错误的维护、不遵守使用规定、负荷 过大、不恰当的生产用料、化学或电解影响、非由 ASUTEC 执行的建造或安装工作以及非由 ASUTEC 造成的其他原因,ASUTEC 不承担质保和责任。 9.3 对于由订货方指定的下级供货商的供货和服务,ASUTEC 仅在相关下级供应商提供质保时承担质保。§ 10 责任 10.1 对向我们提出的损失索赔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对于因我们的疏忽失职、我们的法定代表或履约辅助方的蓄意或疏忽失职而造成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我们对损失承担责任。对其他因我们的疏忽失职或我们的法定代表或履约辅助方的蓄意或疏忽失职而造成的损失,我们同样承担责任。 10.3 如果我们承担责任,则损失索赔仅限于合同典型性可预见损失。 10.4 § 10 中的上述条款涵盖以各种法律依据的服务和服务替代 索赔,特别是因缺陷和因债权关系、c.i.c.、或违规处理而造成的失职。 这也适用于对无效支出的索赔要求。 延迟责任按照 § 6 6 确定,不可能性责任按照 § 6.5 确定。§ 11 时效性 11.1 无论是何种法律依据,因为供货缺陷的索赔和权利时效期为 1 年。 11.2 根据 § 11.1 的时效期也适用于所有针对我们的损失索赔,无论是否与缺陷相关——与索赔的法律依据无关。 11.3 时效期从发货时开始。 11.4 只要法律允许,订货方有义务将针对其买方的时效期缩短为 1 年并且有义务相应地转告其买方。§ 12 次要义务责任  因我方过错而使订货方交付的商品在合同订立前后因不当或错误的结构而存在的建议和咨询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特别是供货商品的操作和维护说明书——无法按照合同使用,则在排除订货方的其他索赔外适用 § 10 中的条款。§ 13 专利权 13.1 供应我们未列明销售而是按照订货方的图纸、模型或其他 说明加工的商品时,我们不对外部专利权侵权承担责任。 订货方应使我们免于第三方索赔。 13.2 在任何外部专利权侵权的情况下,我们不补偿订货方失去的利益。§ 14 撤销权 14.1 我们有权完全或部分地撤销供货合同,如果:a) 对买方的资产开启了破产程序或者 出现其他重大资产情况恶化,b) 出现 符合 § 6.3 的不可预见的事件,只要这严重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显著改变服务的经济意义或内容以及对于后来被证明无法执行的情况。 订货方不得因为此类撤销而提出损失索赔。§ 15 履行地点和管辖法院 15.1 供货和付款的履行地点为 73257 Köngen。 15.2 只要法律允许,所有合同相关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斯图加特。 但是我们也可以在订货方的法定管辖法院提出索赔。§ 16 一般条款 16.1 合同和本商业条款的单项条款的无效不造成整个合同的无效。 无效条款应通过内容有效的条款替代,以尽可能达到无效条款所追求的目的。

Comments are closed.